原告:顾某1,男,195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佳辰,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2,女,194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3,男,195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4,女,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顾5,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顾6,女,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世雄,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平,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7,女,195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顾某1与被告顾某2、顾某7、顾某3、顾某4、顾5、顾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顾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顾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 杨
书记员:陶庭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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