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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1与顾某2、顾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某1,女,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道彦,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2,女,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顾某3,女,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顾某4,女,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高作镇先锋巷1号。
  被告:顾5,女,194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顾某6,女,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顾某1与被告顾某2、顾某3、顾某4、顾5、顾某6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顾某4自1989年起下落不明,于2013年4月20日因失踪被注销户口,无法向被告顾某4有效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许  颢

书记员:朱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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