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顾某1与顾某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顾某1,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某2(系申请人的哥哥),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顾某1申请认定顾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顾某1称:被申请人顾某2为三级XXX残疾人,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无任何思维、言语表达能力,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顾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顾某2,男,汉族,1958年5月20日出生。申请人顾某1与被申请人顾某2系兄妹关系。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顾某2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结论,顾某2鉴定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顾某2经鉴定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顾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顾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陆  钰

书记员:吴文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