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某1,女,195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一心村徐家宅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刚,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某3,男,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永丰村顾家宅XXX号,现住上海浦东新区龚华路XXX弄XXX号XXX室。
代理人:顾某2(系顾某3姐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共新村徐家宅16号。
申请人顾某1申请宣告顾某3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姐弟关系。申请人的父母共生育二子二女,分别为长女顾某1(申请人)、次女顾某2,长子顾某4(XXX残疾三级)、次子顾某3(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顾某3在三岁左右发育不正常,后确定为XXX残疾三级。现鉴于被申请人的母亲已85岁,身体多病行动不便且于2018年4月做了肺部恶性肿瘤手术,而申请人父亲已于1995年去世。为更好地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顾某3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顾某3,男,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永丰村顾家宅XXX号,现住上海浦东新区龚华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父亲顾某某(1995年3月16日去世)与母亲包某某共生育二子二女,即长子顾某4(XXX残疾三级)、次子顾某3,长女顾某1,次女顾某2。顾某3未婚没有子女,于2011年9月6日办理了残疾证,残疾证上载明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等级为叁级,监护人为包某某。现申请人认为其母亲病情加重,无力照顾被申请人的生活,故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申请人顾某1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顾某3的精神状态、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2019年9月17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诊断: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其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被申请人目前确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顾某1与其家人经协商后一致同意由其担任顾某3的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顾某3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顾某1为顾某3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高洁华
书记员:刘苏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