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永兴,男,194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何惠炳,男,195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顾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宜清,男,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王少俊,男,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顾永兴与被告何惠炳、戴宜清、王少俊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顾永兴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顾永兴与何惠炳、戴宜清、王少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顾永兴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永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计75.50元,由顾永兴自行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卞奎人
书记员:郑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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