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汉兰,女,1932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崇明生态城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朝阳门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美红,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汉兰诉被告上海崇明生态城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顾汉兰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崇明生态城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顾汉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崇明生态城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汉兰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汉兰负担。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周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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