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汉新,男,汉族,1952年5月29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洲。
被告:上海永厚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伍承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骅,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汉新与被告上海永厚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经原、被告一致同意延长审限三个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10月28日,原告顾汉新以原、被告已经协商一致,并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永厚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并表示本案诉讼费用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顾汉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樊家栋
书记员:高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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