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汉良,男,194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顾月珍,女,194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顾秀英,女,195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蕾,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建国,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陶建华,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陶英秋,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顾汉良、顾月珍、顾秀英诉被告陶建国、陶建华、陶英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顾汉良、顾月珍、顾秀英于2018年9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顾汉良、顾月珍、顾秀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汉良、顾月珍、顾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顾汉良、顾月珍、顾秀英负担。
审判员:余 晨
书记员:汪俭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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