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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顾某某等与陶建国、陶建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顾秀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蕾,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陶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陶英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顾某某、顾某某、顾秀英诉被告陶建国、陶建华、陶英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顾某某、顾某某、顾秀英于2018年9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顾某某、顾某某、顾秀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某某、顾某某、顾秀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顾某某、顾某某、顾秀英负担。

审判员:余  晨

书记员:汪俭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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