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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华城华中苑(70A-01A)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振宇(系父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华城华中苑(70A-01A)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崧漪一路XXX弄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顾伟忠,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征,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华城华中苑(70A-01A)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顾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振宇、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华城华中苑(70A-01A)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某诉称: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业主享有知情权、监督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公开张贴在小区公示,提供原告查阅、复印:自2018年1月1日至判决之日期间,小区18层(含18层)以上每年的“避雷系统安全检测报告”;物业移交前期物业期间小区18层(含18层)以上每年的“避雷系统安全检测报告”。二、判令被告公开张贴在小区公示,提供原告查阅、复印:小区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的工作记录及灭火器的总数量及其分布情况。三、判令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至判决之日期间公开张贴在小区公示,提供原告查阅、复印:(一)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更新等费用(含清单和相关发票原件),物业移交前期物业期间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检验、检测、更新等费用(含清单和相关发票原件);(二)巡视电梯运行记录:(三)配合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工作的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四、判令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至判决之日期间公开张贴在小区公示,提供原告查阅、复印:单独立账的电梯运行维护费。五、判令被告公开张贴在小区公示,提供原告查阅、复印:物业管理《2018年7-12月公共收益收支明细表》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29,570元的: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双方确认的签收清单和凭据【包括:1、固定车位收入(含清单和相关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其中2018年12月电脑道闸公布查询密码核对);2、临时车位收入(含清单、保安登记本原件或复印件和相关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其中2018年12月电脑道闸公布查询密码核对);3、广告收入(含广告合同、清单和相关发票原件或复印件);4、其他收入(含合同、清单和相关发票原件或复印件);5、公共日常维修、电梯日常维修费用凭证和依据(含合同、清单和相关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六、判令被告自2018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公开张贴在小区公示,提供原告查阅、复印:《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业委会对乙方的物业服务进行综合评定(服务内容及评分标准见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具体评分标准由业委会根据第十一条的内容制定:(1)业委会对乙方的物业服务进行综合评定的具体评分标准;(2)业委会对乙方的物业服务进行综合评定的分数;(3)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详见附件三:①每年二次以上对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维修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的相关记录和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的告知单;②每周一次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开闭正常的记录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③墙面、顶面粉刷层无明显剥落,面砖、地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等巡视记录,维修记录;④每半月一次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及时修复等巡视记录,维修记录;⑤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每周二次以上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证器械、设施的安全使用等巡视记录,维修记录;⑥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每周二次以上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证器械、设施的安全使用等巡视记录,维修记录;⑦公灯及时修复损坏的灯座、灯泡、开关等,保持灯具完好,小区内楼道灯、街坊灯亮灯率在90%以上等巡视记录,维修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⑧电梯:保证电梯24小时运行,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等巡视记录,维修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⑨消防设施、设备:a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并作记录,每年保养一次的巡视记录,保养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b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的巡视记录,保养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c每天检查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的巡视记录,保养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d每年试验一次探测器,并对全部控制装置进行一次试验的记录;e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的巡视记录,保养记录,张贴在每个楼层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f避雷设施每年二次检查避雷装置,18层以上楼宇每年测试一次的巡视记录,测试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g电子防盗门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其24小时运行正常,对讲主机选呼功能正常,且选呼后的对讲功能正常,语音清晰,对讲分机开锁功能、门体的闭合器自动闭门功能正常的巡视记录,保养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4)物业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服务,详见附件四:①草坪修剪,年普修三遍以上,切边整理一次以上的记录;②清杂草,年普除杂草四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8%的巡视记录,保养记录;③树木修剪,乔、灌木按规范修剪每年二遍以上;篱、球每年修剪三次以上;地被、攀援植物每年修剪、整理不少于二次的巡视记录,保养记录;④树木中耕除草、松土,每年中耕除草四次以上的巡视记录,保养记录;(5)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详见附件五:①楼内公共区域,地面和墙面,每周清扫三次,其中门厅每日清扫一次,每周拖洗一次,地面清洁的相关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②楼内公共区域,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周擦抹一次的相关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③楼内公共区域,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每月擦抹一次的相关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④楼内公共区域,天花板、公共灯具,每半年除尘一次的相关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⑤楼内公共区域,门窗等玻璃,每季擦拭一次,其中底层门厅玻璃每月擦拭一次的相关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⑥楼内公共区域,电梯轿厢每日擦拭、清扫一次,操作板处无污迹无灰尘的相关记录、张贴在相关楼道接受业主监督的记录单;(6)物业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服务,详见附件六:①车辆管理,车辆按规定有序停放,对乱停车辆进行引导或搬迁的相关记录;②门岗、边门定时开放并专人看管,门卫有交接班记录的相关记录;(7)物业其他公共事务的管理服务,详见附件八:①日常管理与服务,建立财务制度,对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的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的账目;②日常管理与服务,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相关凭据。③日常管理与服务,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的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账务管理的账目;④日常管理与服务,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50%的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记录、调查问卷。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华城华中苑(70A-01A)小区业主委员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理由如下:业主确实存在知情权,但是知情权的行使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材料均不属于知情权范围,原告的所有诉请均不符合最高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原告主张的收支材料,被告处没有。原告及其儿子顾振宇,已经多次起诉业委会,是滥用诉权,实际原告主张的诉请和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是位于青浦区崧漪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之一。被告是该房屋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原告已取得2018年收支明细表。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收支明细表予以证明,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业主知情权,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权利。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关于共有部分及共同管理试行具有不同的形态,业主对某些与其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地了解,仅对关乎其自身利益或直接关系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利益间接关系其自身利益的事项进行了解即可。尽管业委会等义务主体负有披露有关信息的义务,但也应有所限制,即仅对涉及业主合法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即为己足,无需事无巨细披露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否则将因披露范围过大而致披露主体成本过高,负担过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知情权范围包括:(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有关收支的合同、清单、发票等详细材料,因原告已经持有收支明细表,其知情权已获保障。原告再要求披露收支明细项下可能存在的全部材料,属于披露范围过大,会导致披露主体成本过高,负担过重,义务方无需事无巨细的向原告进行披露。关于其他诉请,均不属于知情权范围。综上,本院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顾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琳

书记员:赵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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