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海军,男,197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刘爱红,女,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卓,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明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范光培。
被告:上海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斌。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海军、刘爱红撤回对被告上海恒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俞莉萍
书记员:邓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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