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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海军与朱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海军,男,1981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祖康,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丽平,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海军诉被告朱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海军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顾海军负担(经院长审批免予收取)。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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