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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海明与潘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海明,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瀚,上海大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海荣,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海明与被告潘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顾海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顾海明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顾海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朱佳佳

书记员:李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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