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灏,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万荣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苏颖,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曲苏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延,女,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曲苏超,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顾灏与被告上海全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延、曲苏超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顾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顾灏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灏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顾灏负担。
审判员:葛桂琴
书记员:王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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