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烨,男,汉族,1980年4月23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宇,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贇,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建嘉利明珠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天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平,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凤翔,上海杜跃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烨诉被告上海中建嘉利明珠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持有被告40%股份的股东,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28日,被告召开股东会,在之前发送的会议通知中仅告知议题为更换被告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但股东会上不仅对更换事项进行了表决,还提出选举新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原告事先对新的人选不知情,故拒绝在决议上签字。后被告股东会形成决议,免去原告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王天云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原告认为,罢免旧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与选举新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是两个独立的议题,被告未对后一个议题提前进行通知,通知事项不齐全,召集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2019年6月28日召开的股东会召集程序是合法的。会议召开前曾向原告发出过两个通知,均明确会议议题为更换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更换本身就包括了罢免现有人员、选举新的人员,不存在两个独立的议题,通知上关于议题内容的表述是清晰的。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提前告知新的人选,但原告自己也没有提出候选人名单。被告的惯例是从股东中选举产生执行董事,召开股东会时也是这么讨论的,原告与王天云是同学,相互之间非常了解,故不存在需要对王天云进行背景调查才能选举的问题。综上,被告认为股东会决议的作出符合法律,符合常识和惯例,符合公司的情况,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成立于2005年3月18日。2018年12月12日,被告股东变更为原告、王天云、王正权,由原告担任被告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由王正权担任监事。
原告、王天云、王正权于2018年11月16日共同制定了被告公司章程,约定原告、王天云、王正权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0%、40%、20%;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一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需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等。
2019年6月8日,王天云作出《关于召开上海中建嘉利明珠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主要内容为王天云根据被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更换被告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事项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请原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在上海市延安西路XXX弄XXX号嘉利大厦M层即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以下简称中建物业公司会议室)召开和主持被告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并在收到提议后3日内告知本次临时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2019年6月9日,王天云通过电子邮件、微信方式向原告及王正权送达上述提议,并于2019年6月10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原告及王正权发送上述提议。
2019年6月13日,王正权作出《关于召开上海中建嘉利明珠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因原告未通知各股东本次临时会议的具体召开时间、未履行现任执行董事的职务,故王正权作为公司监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更换被告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事项于2019年6月28日下午二点半在中建物业公司会议室召开和主持被告股东会临时会议。2019年6月13日,王正权分别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短信、挂号信及快递方式向原告和王正云送达了上述通知。
2019年6月28日下午,被告在中建物业公司会议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由王正权主持,原告及王正云均到场。会议讨论的议案为免去原告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王天云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原告拒绝在表决表上签字,也没有发表其他表决意见。王天云和王正权表决同意该议案,并签署《股东会决议》,载明该次会议形成免去原告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王天云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决议,同意的占总股数60%,弃权的占总股数40%。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此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根据查明的事实,此次股东会提议人及召集人发送的通知中均载明讨论事项为更换被告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从文义上看,“更换”即更新替换,包含了用新的人选替换当前任职人员之意,与该次股东会所讨论并表决的议题一致。现原告主张通知事项不齐全、未提前告知选举新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召集通知程序中是否要细化到需明确告知新的候选人,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被告章程中也没有相关约定,故原告以此为由主张召集通知程序违法,亦缺乏依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顾烨要求撤销被告上海中建嘉利明珠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顾烨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家旭
书记员:陈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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