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焕梅,女,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圆圆,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军,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顾焕梅与被告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焕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圆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军经本院以公告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焕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5,000元(以下币种同)并偿付以135,000元为本金基数,从2017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5月,原告陆续向被告出借135,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遂涉讼。
被告张军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鉴于被告张军未到庭应诉,本院通过庭审对原告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原告提供的短信记录1份、银行流水1份、录音1份,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4、5月,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2014年4月14日、4月15日、4月21日、5月9日原告分别自其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向被告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转账10,000元、40,000元、65,000元、20,000元,合计135,000元。2017年10月14日,原告通过短信向被告催讨“现在我听说你和朋友在浦东开农庄,生意好得很,那你应该要还给我了,那怕一年还几万,分四、五年也应该还清了”被告回复“知道的一直放心上”。但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涉讼。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依法保护。本案中,被告张军向原告顾焕梅借款,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款项,双方借款事实客观存在,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还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归还借款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另,被告张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焕梅借款人民币135,000元;
二、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顾焕梅逾期付款利息以13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由被告张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万剑峰
书记员:张 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