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逵,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顾某与被告金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顾某以被告金某某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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