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爱军,男,1963年6月1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宇,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建平,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顾爱军与被告潘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顾爱军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顾爱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爱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高霄雷
书记员:田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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