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法定代理人:顾士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李新店飞机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国飞,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负责人:史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烨,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鹤,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陈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2019年4月19日,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 丹
书记员:陈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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