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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玉珍与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玉珍,女,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鸿年(夫妻关系),195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忞昕,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玉珍与被告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顾玉珍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玉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2元,由被告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卫文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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