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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珮颖与沈仁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珮颖,女,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暂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一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仁恺,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香港中环区干德道3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友生,男,194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南,上海彬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珮颖与被告沈仁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珮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一奇、李毅杰,被告沈仁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友生、彭继南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顾珮颖经本院明确要求其本人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珮颖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归还借款7万元;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前述款项的2018年8月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代理人对原告就业、收入情况不清楚,称其是主持人。对原、被告认识过程、关系程度不清楚。对被告借款理由、借款交涉内容、地点不清楚,能陈述的是有书面材料的转款时间和金额即2018年4月5日、7日原告微信转款方式各向被告支付1万元、8月6日网银转款5万元至被告账户。8月5、6日原告有短信要求被告出具欠条、借款合同。被告未予答复。9月30日被告微信回复原告表示10月中旬还款部分。10月10日被告在原告催款下又微信称会先还一部分,但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于2019年2月1日诉至法院。
  被告沈仁铠辩称,被告是自由职业,从事商演主持工作,2018年年收入100万元左右,无对应个税记录。2018年1月原、被告在一主持活动中认识,后微信联系,2018年2月下旬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8月上旬恋爱关系终止。期间双方共同居住于原告租赁的曹杨四村XXX号XXX室,生活开销主要是被告支出,原告也拥有被告租借于附近住房的钥匙。7万元被告收悉,2018年4月5日、7日各1万元是原告支付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8月2日的5万元是原告代转被告在外主持活动的劳动报酬,其中2万元是8月2日至8月6日被告主持CJ网易展台节目的报酬,另3万元是被告主持平安好医生现场直播和洋桃创意园涂鸦线上直播活动的报酬。因为这些活动是原告接洽而来,故主办方报酬均转至原告账户,再由原告转给被告。8月22日原告趁被告不在拿了被告三本护照和身份证并拒不露面至被告报警才出现,原告承认拿了被告护照和身份证并以此向被告索要20万元分手费。在曹杨新村派出所,民警了解到原、被告是男女朋友间关系后未就纠纷作出处理。因为当日下午被告要出境急于拿回护照,所以只能先妥协,承诺先支付原告2万并当即微信转款,原告即交还了被告一本办理完签证的护照及身份证,并以剩余两本护照继续向被告索取钱款。正因如此,才会有被告2018年9月30日、10月10日微信称“还部分钱款”的意思表示。至今两本护照仍在原告处。因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故被告不同意全部诉请。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1、2018年8月5日至8月6日原、被告短信聊天截图、9月30日、10月10日及11月17日原、被告微信聊天截图;2、微信转款截图两张及网银转款截图一张。原告认可被告所述三项活动是原告通过其人脉获得,坚持“CJ网易”活动被告未参与,主办方支付的报酬原告未收悉。认可原告2018年8月22日因占有被告护照、身份证致被告报警,但占有几本护照代理人不清楚。不认可原告有索要分手费情节。被告经质证,对原告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证1不能证明双方的借贷合意,至于被告2018年10月10日微信所述“还部分”是针对原告索要的分手费,与系争款无关,而且原告2018年8月6日短信索要的6万元金额、11月20日与被告父亲微信索要的3.45万元及起诉索要的7万元金额均不一致,证明原告是虚假陈述。另外原告短信聊天截图中自认拿了被告家中钥匙,间接证明了双方的亲密关系、共同开销之实。被告坚持其辩称,提供了1、原、被告间、被告与案外人间、原告与被告父亲间微聊截图,被告参与商演主持截图,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开销账单截图若干;2、被告接报回单,证明原、被告的恋爱关系、原告占有被告护照和身份证之实。原告经质证,对双方恋爱关系认可,称与本案无关。原告8月2日的5万元转款行为先于8月5日被告向CJ网易经纪人索要报酬的行为,故5万元与被告主持活动的报酬无关,且被告自认有迟到,故无报酬,被告对报酬有异议应和主办方交涉,而非自系争款中抵扣。对原告若干支出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接报回单真实性无异议,仍与本案无关。原、被告间各执一词致调解不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从事商演主持人工作,2018年1月双方工作时认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至2018年8月4日关系中止。原、被告微信聊天中,原告经常称呼被告为“老公”。原告有被告租借住房的钥匙,在被告住处亦有其衣物。原、被告对双方交往期间原告介绍给被告“平安好医生”、“洋桃创意涂鸦”两个线上主持活动及Chinajoy网易展台主持活动陈述一致,对被告参与了前两个线上活动陈述一致。2018年4月5日、7日原告通过微信零钱各转款1万元至被告账户。同年5月20日被告微信转款520元至原告账户,7月11日被告以生活费名义转款3000元至原告账户。7月31日被告委托律师起草了《Chinajoy主持人协议》并于当日发送于原告,原告微信回复“OK”。协议明确:演出总费用税后4万元,合同签订之日即支付2万元,活动结束两天前即8月5日付清余款。当日17:08在原、被告、网易展台代理方微信昵称为“小小王Alex(大王)”(简称大王)的群聊中,原告微信道“合同在我这边。”17:18大王道“合同在佩佩这边。”“钱也打款到佩佩这边,仁仁放心。”2018年8月1日被告微信原告“还有20000预付款你收到了吗”原告回复“对,支付宝收到了。”2日原告手机银行转款5万元至被告账户。原告系争转款均无备注。当月5日13:05原告短信被告“......晚上我会去拿欠条和衣服。”当晚被告微信大王道“那你费用结一下吧。”“因为你这事,佩佩都要跟我闹分手了。......说白了,我们签了合同的,网易没有给我一个理由就不让我再主持了。”、“你把费用结给我或者佩佩,我就把证给到你。”大王2018年8月5日23:31回复“你的那场费用我已经跟领导说了,但证的事情是关于网易对于主办方,没有事情就很大......”被告回复“我现在手上只有这个筹码了......”、“又没多少钱,还有15000,结给我就行。”、“结给佩佩也行。”大王微信道“这样吧我准备2500一天一半的钱,一手交证明天一手交钱新国际3号入口厅”。8月6日00:33被告微信大王“12500,你现在转给佩佩......”8月6日14:32原告短信被告“几点方便,借款合同我准备好了。”晚10:39又短信道“目前你欠我5万加上之前的1万一共6万元......”2018年8月22日10:21原告因拿了被告身份证、护照致被告报警,接报回单上民警反馈原、被告是男女朋友关系。当日11:30、12:48被告微信转款各1万元至原告账户。9月11日被告微信转款原告3000元。9月30日在原告微信催款时被告回复称“十月中我还你一些。”10月10日被告又微信回复原告“有了会先给你一部分。”10月15日被告微信转款2500元给原告。11月20日21:57原告微信被告父亲道“......目前他还欠我34500元......”2019年2月1日原告以被告借款未还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的确立需要有表借贷合意的借条、借款交付和出借款来源等客观证据佐证,亦应有同意出借的合理解释。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万元提供了原、被告间短信、微信聊天和微信、网银转款截图佐证。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短信反映原告对6万元定性为借款,有要求被告补具借款合同及催款之意,但被告对此无任何意思表示,故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微聊截图中被告2018年9月30日、10月10日微信回复中有还款意思表示,所以被告相对原告而言存在欠款。转款截图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7万元之实。被告辩称,款项收悉,其中4月的2万元是原告支付被告两人同居期间的开销,5万元是经原告账户中转的主办方支付其活动主持的报酬,之所以微信中提及“还款”是针对双方分手后原告占有其护照索取分手费、被告迫于收回证件而答应付款。被告因此提供了其和原告、和活动代理方、被告父亲与原告微聊截图及其参与活动的截图若干,还提供了和原告恋爱期间其无数笔开销的截图及原告占有被告证件致被告报警的接报回单。原告对微聊截图、接报回单真实性无异议。被告称还款是支付系争款以外的分手费,因无相关证据佐证,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至于还款金额,原告短信所称的6万元、其和被告父亲微聊中的3.45万元及诉请主张的7万元均不一致,对2018年8月22日当日和之后被告的转款只字未提,反映原告存在隐瞒故意,且原告2018年4月上旬出借2万元后,在被告分文未还基础上又出借了5万元,其出借行为不合常理;2、双方对原告介绍三项活动给被告参与一节陈述一致,活动主办代理方将主持报酬转至和他们直接交涉的原告账户,这在网易群聊中得以证实,其中“网易”活动有电子合同,活动报酬4万元,主办方按约预付的2万元是原告收悉,这在原、被告2018年8月1日微聊记录中可以证明,但原告庭审中矢口否认。原告坚持被告未参与“网易”主持,但根据被告与经纪人“大王”微聊中大王所述的“你的那场费用我已经跟领导说了……”反映被告有参与该活动,参与不一定完整,但其获取部分报酬的资格存在。基于被告的不实陈述、微聊反映的客观事实,本院对原告账户是被告收取报酬中转站一节予以采信,被告抗辩5万元中有其应得报酬的意见本院予以认定,但每个活动报酬的金额、标准及原、被告间报酬分摊比例均不明确,致5万元性质不明,即其中多少是被告欠款,多少是被告应得报酬不明。3、2018年8月22日上午被告因原告占有其护照报警,有被告提供的接报回单佐证,然后被告中午就分两次转款各1万元至原告账户,虽然不能证明被告所述的原告以此索取分手费之说,但原告以占有证件要求被告付款的因果关系存在。自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10月15日被告共已转款原告29072元,是否付清被告认可的欠款金额,因双方无共同确认的金额致本案无法作出判断。另本案需要指出,原告作为主动提起本案诉讼的一方,应积极参与诉讼、阐明事实以达到维权目的,却在法院传票及当庭明确告知需要其本人到庭并提早近一个月时间两次通知情况下拒不到庭,其行为有悖常理,至今原告的从业、收入凭证未提供法庭,亦未提供其所谓的第一次开庭时其不在沪、第二次开庭时与其工作冲突的有效证据。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无法阐明原、被告双方认识过程、关系程度,但根据原告“去被告处拿衣服”“还钥匙”的短信陈述及微信中对被告“老公”的称呼等,双方应属关系亲密的情侣,共同生活、共同开销在情理之中,亲密伴侣间互相转账在无款项性质备注、对方否认借款性质情况下,原告4月的转款系借款性质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基于系争款借款性质证据不足、金额不明,原告部分事实的不实陈述及原、被告间曾系恋人、工作合作伙伴关系的事实,原告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顾珮颖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1.50元(原告顾珮颖已预付164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莉

书记员: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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