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顾珺与栾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珺,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业周,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江,上海业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亚男,女,199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顾珺与被告栾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顾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提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5万元;2、判令被告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8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8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的标准向原告支利息付滞纳金;4、判令被告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止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85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6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本案律师费60,000元由被告承担;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1500元、公告费【若有】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7、若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与被告协议以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的本金、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律师费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以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85万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为1.5%,滞纳金按日利息的0.5倍。双方约定,如不够违约,以未偿还本金按日;利率0.065%的标准计付违约金。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将85万元借款交付给被告。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于2018年5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现该案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应依法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顾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阮广斌

书记员:李  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