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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秀娥与李桂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顾秀娥,女,195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宝良,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唯乐,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桂芳,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顾秀娥与被申请人李桂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受理后,申请人顾秀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桂芳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勇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担保人陈华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盘安路XXX弄XXX号房屋为申请人顾秀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桂芳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勇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沪(2017)嘉字不动产权第008142号);
  二、查封担保人陈华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盘安路XXX弄XXX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沪(2016)嘉字不动产权第003199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顾秀娥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卢华艳

书记员:李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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