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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立新与高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立新,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高国良,男,196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虎,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立新与被告高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顾立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国良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高国良支付原告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借款利息;3、判令被告高国良支付原告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借款利息;4、判令被告高国良支付原告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借款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高国良向原告借款合计600,000元,并约定借期以及借款利息,现在还款时间已至,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开庭审理前,被告高国良向本院反映被告已经按照月利率5%甚至10%的标准通过现金支付过原告借款利息,且被告名下房屋经原告介绍出售,现被告房款未取得,房屋使用权被原告同伙的案外人实际占用,原告涉嫌套路贷诈骗,已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报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且被告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顾立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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