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顾茜与黄义根、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茜,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峰,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义根,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陈飞,女,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顾茜诉被告黄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顾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峰、被告黄义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飞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峰、被告黄义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飞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2、要求两被告给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利息为月利率2%,原告当天即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50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及收条,现借款已经到期,但被告未能按约定返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钱款。
  被告黄义根辩称,2018年7月13日,其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原告确向己转账500,000元,被告当日即将500,000元提现,从中拿出100,000元归还先前欠原告的赌债,另拿出50,000元给原告作为利息,故被告实际只借到350,000元,只同意按实际收到款项还款。
  被告陈飞经本院依法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未到庭应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顾茜向本院提供: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7月13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原告分四次向被告转账共500,000元,被告黄义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当天通过与原告结算,其欠原告赌债100,000元,故归还了原告100,000元,另给付原告利息50,000元,实际向原告借款金额为35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3日,被告黄义根、陈飞向原告顾茜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顾茜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元整,借款期限2个月、归还期限2018年9月12日”,借款人处黄义根、陈飞签字,并注明黄义根身份证号及手机号;同日,黄义根、陈飞出具收条一份,证明收到原告顾茜给付的借款500,000元;2018年7月13日,原告向被告黄义根尾号9257的账户转账四次,共500,000元。
  审理中,原告认可2018年7月13日扣除了20,000元作为利息,故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80,000元,要求两被告给付逾期利息,以4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及原告与被告黄义根的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提供《借条》、《收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等用于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且原告向被告黄义根交付了钱款,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借款的金额,原告认可借款当日扣除20,000元作为利息,故原告主张借款本金为480,000元,被告黄义根认为借款当天,向原告给付先前欠付赌债100,000元,另给付原告利息50,000元,故被告黄义根实际向原告借款金额为350,000元,审理中,被告黄义根并未就该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黄义根的主张不予采纳;至于逾期利息,因原、被告并未书面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被告陈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义根、陈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茜借款本金480,000元;
  二、被告黄义根、陈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顾茜逾期利息(以4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黄义根、陈飞负担。
  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黄义根、陈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庭建

书记员:纪岳峻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