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菁,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苏,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端杰,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本能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咸宝山,总经理。
被告:国本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郭放,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康明,上海太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菁与被告国本能源(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国本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12元,减半收取计5,206元,由原告顾菁负担。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袁甄乙 李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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