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顾萍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顾泓威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萍,女,1969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新祥,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郭笑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龙飞,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泓威,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顾根娣,女,1944年1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南村XXX号。
  第三人:杨文忠,男,1940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南村XXX号。
  第三人:武海勇,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海农场东海三村XXX号XXX室。
  第三人:武虹艺,女,1994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南村XXX号。
  第三人:杨敏,女,1971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双辽支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第三人:陈天阳,男,1993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双辽支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第三人:瞿卫红,女,1975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桃园村XXX号。
  第三人:顾旭峰,男,1998年6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南村XXX号。
  原告顾萍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顾泓威及第三人顾根娣、杨文忠、武海勇、武虹艺、杨敏、陈天阳、瞿卫红、顾旭峰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顾萍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顾萍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顾萍负担。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袁颖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