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萍,女,1969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新祥,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郭笑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龙飞,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泓威,男,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顾根娣,女,1944年12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南村XXX号。
第三人:杨文忠,男,1940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南村XXX号。
第三人:武海勇,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海农场东海三村XXX号XXX室。
第三人:武虹艺,女,1994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南村XXX号。
第三人:杨敏,女,1971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双辽支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第三人:陈天阳,男,1993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双辽支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第三人:瞿卫红,女,1975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桃园村XXX号。
第三人:顾旭峰,男,1998年6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南村XXX号。
原告顾萍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人民政府、顾泓威及第三人顾根娣、杨文忠、武海勇、武虹艺、杨敏、陈天阳、瞿卫红、顾旭峰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顾萍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顾萍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顾萍负担。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袁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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