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裕忠,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平,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俊,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瑜,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上海金大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富。
被告:上海文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高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瑜。
原告顾裕忠诉被告刘瑜、上海金大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文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顾裕忠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顾裕忠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裕忠撤回起诉。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蒋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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