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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译与季立明、陈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译,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翔,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兴,上海市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立明,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陈海明(系被告季立明之妻),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四村XXX号XXX室。
  被告:陈海明,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顾译与被告季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应原告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依法追加陈海明作为被告。
  顾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本金180万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借期利息13.50万元;3、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4、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万元;5、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季立明名下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四村XXX号XXX室房屋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在上述诉请金额内有权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季立明经贷款中介公司介绍相识。被告季立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80万元,并自愿用名下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四村XXX号XXX室房屋抵押担保。原告与被告季立明于2017年9月6日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同日,原告向被告季立明转账180万元。2017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季立明就上海市杨浦区控江四村XXX号XXX室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被告季立明、陈海明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今,两被告未归还任何借款或利息,原告遂起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被告陈海明提供被告季立明的残疾人证及上海市杨浦区精神病防治院门诊病历卡,载明季立明于2008年2月1日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系XXX残疾二级人士。季立明已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出具沪公杨(控江)立告字[2018]12833号立案告知书,就季立明被骗一案已决定立案。上述刑事案件,涉及本案诉争借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所涉民间借贷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顾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顾译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殷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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