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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与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颖,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
  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刚,董事长。
  原告顾某与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顾某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郑  重

书记员:黎偲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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