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超,女,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颖,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
被告: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刚,董事长。
原告顾超与被告上海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意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顾超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超撤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郑 重
书记员:黎偲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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