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路珍,女,1954年8月13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若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鞠章桥。
被告:月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
被告:丁伟,男,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顾路珍与被告江苏龙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龙威公司)、月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月诚公司)、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路珍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若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威公司、月诚公司、丁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路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龙威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万元;2、被告龙威公司支付原告自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7月4日止的利息15,000元;3、被告龙威公司支付原告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4、被告月诚公司、丁伟对被告龙威公司上述第1、2、3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龙威公司、月诚公司于2017年7月5日签订了编号为XXXXXXXX的《个人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通过被告月诚公司居间介绍,借给被告龙威公司30万元,借款期限2017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年化收益率24%,被告月诚公司、丁伟为原告和龙威公司之间的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满后,三被告均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顾路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庆刚
书记员:陈双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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