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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礼,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东新村8组606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辉,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慈,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燕,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顾辉诉申请人杨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沪0116民初85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准予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顾辉的诉讼保全申请,查封申请人杨礼保全价值为246,993.7元的财产。申请人杨礼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沪0116民初8571号判决书判决驳回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顾辉的全部诉讼请求且2019年12月2日被申请人顾辉书面撤回上诉请求,一审判决已生效,诉讼保全应予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申请人杨礼存款246,993.7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  静

书记员: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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