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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银根、杜水仙与上海天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银根,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杜水仙,女,194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志维,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恺,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既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天舒,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银根、杜水仙与被告上海天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银根、杜水仙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银根、杜水仙申请撤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银根、杜水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0元,减半收取计2,315元,由原告顾银根、杜水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吴海燕

书记员:倪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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