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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阳与倪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阳,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融越,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云鹏,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顾阳与被告倪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融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云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1,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21,00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2日,被告经中介介绍向原告借款21,000元,承诺6月18日前归还。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倪云鹏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1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21,000元。被告出具借条和收条,约定2018年6月18日前归还。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涉讼。
  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转账给被告21,000元事实清楚,现被告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倪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阳2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倪云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侯利兵

书记员:汤睿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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