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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阳与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阳,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融越,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东,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
  原告顾阳与被告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融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东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息4.35%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18年6月2日被告以生活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给付被告现金1.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收条,借条收条是被告所写并按印,被告手持1.5万元现金、借条收条、身份证由原告拍照,被告称要还信用卡要求原告将6,000元转账给被告,所以被告将6,000元现金交给原告,原告通过中信银行网银转账给被告6,000元。借条约定借款理由、金额、期限。收条约定了收款金额。1.5万元是原告自有资金。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电话向被告催讨未果,后来电话没有人接,被告至今仍欠1.5万元,故诉讼来院。
  被告方东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和收条。借条主要内容:借款人方东,由于家庭生活所需向出借人顾阳借款人民币1.5万元,于2018年6月8日前全额归还。收条主要内容:今借到出借人顾阳人民币1.5万元整。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没有归还借款,至今仍欠借款1.5万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照片、中信银行交易明细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及时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没有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息4.35%支付1.5万元借款从2018年6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被告方东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阳借款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方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阳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17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方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菊娣

书记员:王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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