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顾阳与沐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阳,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融越,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沐露露,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顾阳与被告沐露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融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沐露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承诺6月28日前归还,被告出具了借条,但至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沐露露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写明“借款人沐露露由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向出借人顾阳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于2018年6月28日前全额归还。借款人沐露露,借款日期2018年6月22日”,借条下部写有收条“今借到出借人顾阳人民币肆万元整。借款人沐露露,日期2018年6月22日”。因被告未还款,原告涉讼。
  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佐证,经庭审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收条和照片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借款后应当及时归还。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沐露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阳借款人民币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沐露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严  峰

书记员:侯利兵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