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XXX号第11幢2楼H1室。
负责人:刘培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移辉,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顺明,男,194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吴连虞,女,194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顾顺明、吴连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静波
书记员:王嘉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