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鸿,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芳,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董秀凤,女,193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顾学颖(系被申请人董秀凤的孙女),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爱国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顾鸿申请宣告董秀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顾鸿称,母亲董秀凤患有XXX疾病,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董秀凤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董秀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顾鸿为董秀凤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代理人顾学颖称,同意申请人顾鸿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董秀凤,女,193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松潘路XXX弄XXX号。被申请人与丈夫顾祥根共生育顾鸿一个儿子,顾祥根于2012年3月20日报死亡。董秀凤患有XXX疾病,生活不能自理。2020年4月7日,申请人顾鸿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董秀凤患有XXX疾病,此节事实有上海市杨浦区中医医院出具的病情说明为证,故申请人顾鸿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顾鸿系董秀凤的儿子,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董秀凤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董秀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顾鸿为董秀凤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雪 夏 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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