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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升,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随后,多地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冠肺炎疫情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因采取应对措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宰湘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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