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韩某,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某,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玮,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晨,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与被告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163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顾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9年5月21日,申请人韩某以被申请人顾某已全部履行所涉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顾某的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顾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高青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XX
书记员: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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