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领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仪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升(系公司员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璇(系公司员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山东和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领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和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2019年10月29日,原告领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领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领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领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秋红
书记员: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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