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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山东和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领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仪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升(系公司员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璇(系公司员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山东和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领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和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2019年10月29日,原告领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领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领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领猎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秋红

书记员:潘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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