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领科大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国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瑛,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乌鲁木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蓟,总经理。
第三人:蒋晨涛,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白龙桥村(1)虾龙浜28号。
原告领科大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绿地集团乌鲁木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蒋晨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领科大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领科大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领科大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领科大众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蒋杨锋 肖蔚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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