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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皖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擎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加太路XXX号XXX号楼东部层501-A108室。
  法定代表人:陈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礼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干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颍上县皖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李浩。
  被申请人:李浩,男,197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申请人上海擎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颍上县皖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8676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颍上县皖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9,425.9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擎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颍上县皖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浩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颍上县皖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浩的银行存款479,425.97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游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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