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颐正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献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益龙。
被告:张义才,男,1955年10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颐正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张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颐正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4,850元由原告颐正投资(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庆刚
书记员:陈双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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