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丰,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玲,北京市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七彩人生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根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荣,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琳,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丰与被告上海七彩人生工艺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上海七彩人生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实际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XXX弄XXX号二楼,绥德路XXX弄XXX号系上海旭慧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该公司与被告的股东均为吴根妹、金旭华、颜丰三人,该公司免费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在此经营并作为办事机构,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股东知情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由被告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向本院提交证明1份(上海旭慧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出具)、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证明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XXX弄XXX号厂房为上海旭慧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出具证明其将上述厂房无偿租赁给被告使用。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办公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XXX弄XXX号,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辖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法予以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七彩人生工艺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张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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