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佳晖,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尚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春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涛,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尚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诸建平。
原告颜某某与被告上海尚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上海尚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故需以公告形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史嘉安
书记员:李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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