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颜小清,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72********,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湘阴县**镇**村**组。1991年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2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小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至11日,被告人颜小清为牟取非法利益,于每天凌晨驾驶牌号为湘A****的小型轿车,在湘阴县**镇各农户家地坪盗窃稻谷,共计作案6次,盗得稻谷共计3560斤。经鉴定,被盗稻谷价值人民币4635元。
1、2020年11月4日凌晨,颜小清在**镇**村刘某某家地坪处,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稻谷约700斤;
2、2020年11月8日凌晨,颜小清在**镇**村**组大堤马路处,盗得被害人祝某某的稻谷约300斤;
3、2020年11月9日凌晨,颜小清在**镇**村**组马路处,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的稻谷约700斤;
4、2020年11月9日凌晨,颜小清在**镇**村大堤处,盗得被害人吴某某的稻谷约700斤;
5、2020年11月10日凌晨,颜小清在**镇**村**组邓某某家地坪处,盗得被害人邓某某的稻谷约900斤;
6、2020年11月11日凌晨,颜小清在**镇**村**组王某某家地坪处,盗得被害人王某某的稻谷约300斤。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颜小清被抓获到案。同日,民警从颜小清家住宅搜查到被盗稻谷,经称重共计3560斤,后于11月16日,发还给6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颜小清的供述;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小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小清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小清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颜小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恒威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颜小清现羁押在湘阴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目录及案卷材料共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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