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庆旺,男,汉族,1966年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常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志军,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颜庆旺与被告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颜庆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颜庆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庆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颜庆旺负担。
审判员:张 呈
书记员:徐芳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