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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建军与陈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颜建军,男,1978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海军,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颜建军与被告陈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颜建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2.判令被告偿付自2018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8日,被告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60万元,半年内免息,用于经营。原告同意后要求被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借款事实,被告确认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60万元至被告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9年6月21日归还20万元本金,尚有40万元本金为归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2页、转账记录2份。
  被告陈海军未具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8日,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中确认向原告借款60万元,半年后归还。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60万元,被告在微信中确认收到借款。2019年6月21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
  2019年8月27日,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当庭的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60万元借贷关系的事实,被告借款后仅归还了20万元,已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欠的借款40万元并要求被告偿付自2018年9月9日即双方约定的还款期满日的次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颜建军借款40万元;
  二、被告陈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颜建军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5元,减半收取计3747.5元,保全费2585元,合计6332.5元(原告颜建军已预交),由被告陈海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金

书记员:张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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