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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强与台州富士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颜强,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徐慧聪,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富士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洪潮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红,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荣,男。
  被告: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大堂。
  被告:陈方敏,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
  被告:程文娜,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
  第三人:上海鲁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轶,男。
  原告颜强与被告台州富士达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陈方敏、被告程文娜,第三人上海鲁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审理中原告颜强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颜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颜强负担。

审判员:何  敏

书记员:孙坤 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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