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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强与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颜强,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聪,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孙玉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男。
  被告: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杨学强。
  被告:孙玉英,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男。
  被告:李德生,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男。
  第三人:上海鲁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淞沪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轶,男。
  原告颜强与被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禹红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孙玉英、被告李德生、第三人上海鲁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颜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颜强负担。
  

审判员:姚竞燕

书记员:沈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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